尊敬的用户:
您好!
接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的通知,根据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》(公安部令第33号)第十一条、第十二条规定,您开办的网站需在开通30日内登陆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站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.beian.gov.cn,按照网站右下方“下载中心”《互联网站安全服务平台操作指南》,在公安部门办理备案手续。
逾期不履行备案职责的,根据该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, 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6个月的处罚,届时会影响您的网站运行。
您所提交的公安备案材料归网站开办主体(单位/个人)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核,如有疑问,请联系当地公安局网安支队。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!